期刊简介
期刊名称: 财经法学
创办日期: 2015年1月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
刊期: 双月刊
Email: caijingfaxue@126.com
国内统一刊号(CN): 10-1281/D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9206
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控制论——兼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刘维;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为揭示创作行为的本质提供了契机。根据创作控制论,文艺创作的过程是一种心理机制的呈现,受到艺术形象思维的牵引,是动态实现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相统一的过程。著作权法接受了创作控制论,不要求人类对创作过程具有完全或精准的控制力。生成过程可由用户控制,受用户的艺术形象思维的指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设计者对创作过程的影响都不构成“控制”。应当在构思和执行的过程中判断独创性。静态地以艺术作品的最终形式或者最初阶段的表现形式为独创性判断标准,错置了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的关系。只要用户在提示词阶段的构思满足了“可视化构思”的要求,即可通过“控制”要素的执行转化为表达。为满足这一要件,可要求用户保留构思过程中的可视文本,也即用户在提示词之外还对脑海中的艺术形象形成了固化的可视文本,以此证明“可视化构思”的存在,并有助于著作权侵权比对。
论“默示同意”规则在个人征信行为中的适用——以积极适用和谦抑适用的区分为视角
翟相娟;个人征信行为中严守明示同意规则体现了对被征信主体强自决权的充分尊重,但同时也会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成本、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益,而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则可以在不侵犯被征信主体自决权的同时兼顾个人征信机构利益。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相比,个人征信行为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和阶段性,这两个特征为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奠定了客观基础。基于“宽进严出”的个人征信监管理念,个人征信行为的前后两个阶段分别对应着默示同意规则适用的两种态度:采集行为中的积极适用和使用行为中的谦抑适用。详言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行为中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与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共性正相关、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敏感度负相关;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行为中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主要受到信息使用目的和隐私风险等级两个因素的制约,金融业内信息共享是使用阶段默示同意规则适用的典型情境。
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三阶规制
吴晓晨;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限度,特别是算法应用下个人信用信息被最大化处理即“全数据征信”同个人信息保护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是我国征信业务市场化推进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目的合理性角度看,信用信息处理目的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基础关系,旨在提示风险,应剔除非风控场景、非风险预防功能的信息处理。从目的相关性角度看,信用信息处理的相关性应拓展至“间接相关”,但应严格控制对评估借款人个性、品格、社会关系的信息以及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从风险最小化角度看,信用信息收集应采用绝对必要数据前置、设置梯度必要性、模型精度同数据数量合比例、优化算法的措施以实现处理数量最小化,并要求信息处理者进行关键特征及相关性披露、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生成风险定期评估、设计层级化告知机制以实现处理影响最小化。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的区分解释路径
冯源;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7条仅对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部分解释,但对这类法律关系的理解仍然分歧巨大,其本质上体现为身份团体和准职业团体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较为模糊,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由个体承受还是团体承受亦存有疑问,进而影响利益返还结果。由于直播打赏的场景中,对价被高度主观化的可能性,赠与法律关系和消费法律关系的单一定性存在局限。应廓清基于合理精神需要进行直播打赏的认定条件,并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直播打赏划定了分阶段、分情况精准处理的标准;同时,通过区分解释,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构成无权处分时,分别考察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属于平等型民事关系还是隶属型劳动关系而作出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进一步将返还所涉情况做类型化研究,并谨慎考察善意取得阻断返还的可能性。
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规范回应
王懋祺;订阅经济中广泛出现的自动续期协议是典型的消费者合同,此类交易中存在用户的系统性不理性,极易诱发平台采取暗黑模式等机会主义行为。相较于信义法,合同法更具优越性,应采合同法方案实现对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规范。在自动续期协议订立层面,平台不仅应承担形式上的提示告知义务,还应承担实质意义上的、被扩展的提示告知义务以弥补用户缺失的理性能力,如禁止操纵用户选择以及配置消费者冷静期等。在内容控制层面,应将平台利用用户理性弱点提供的免费试用转换合同解释为先合同磋商,禁止合同自动更新时平台单方对合同的不当变更。在自动续期协议存续层面,应保障用户随时取消相关订阅服务的自由,确立“一个按钮、两次点击”标准,禁止平台采取取消窗口期等方式侵犯用户相关权利。同时,实践中出现的“自动终止”服务也值得借鉴,在用户固定期限内未使用相关服务时,平台应自动终止向用户收费。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丁道勤;数据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数据权属是数据利用和流通及数据产业化的逻辑起点,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数据价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对数据质量、安全责任的划分。为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应当建立数据二元所有权,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两者对应不同的权属。基础数据是最本源的数据,即所有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基础数据。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提供者,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资产权属的基本原则。增值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网络用户从事各种活动进行搜集整理等增值处理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基于基础数据进行加工编辑分析而产生的增值数据所有权。
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诉讼
菲利普·韦勒;万方;在美国联邦刑法中,合规计划被规定为影响犯罪企业刑事诉讼与刑罚裁量的法定因素,广泛应用于企业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实践中,考虑到合规计划在企业刑事量刑活动中产生的问题,许多法学评论家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允许企业将合规计划作为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鉴于替代方案的固有缺陷,本文提出完全删除《联邦量刑指南》"有效合规计划"的规定,并探讨删除合规计划的术语后如何增强企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石佳友;刘思齐;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程啸;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在人格权编系统地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该制度最主要的创新与发展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将之界定为人格权益;第二,区分私密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明确私密信息的保护中隐私权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适用关系;第三,统一使用"处理"涵盖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实现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加工、使用、提供和公开等行为的全面规范;第四,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充分实现对自然人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第五,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有助于很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的协调。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石佳友;刘思齐;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
刘斌;面对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所产生的问题,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改采了限期认缴制,并引入了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等规则予以完善。《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款简明扼要,涵盖了加速到期条件、请求权主体、出资财产入库公司等三重面向。本条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的价值判断,实质上系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衡量安排,以公司利益为该制度构建的基点和本旨。该利益衡量方案契合公司法的价值体系,在构成上包括三项旨意:以停止支付而非支付不能为加速到期标准;以公司资本需求为本位允许公司要求加速到期;以入库规则为通道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在规范适用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衔接董事催缴义务和催缴失权制度,可以协同保障公司的资本需求和公司利益。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王利明;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侯东德;韦雅君;基于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表现出的不适应性,公司经济属性的主导及其存在的短期主义行为和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当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制度短板和实践缺憾。ESG的内涵与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并在新发展理念的引导下逐渐实现外延的拓宽,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和适用应当进行“本土化”调试与创新。据此,应通过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兼适当包容的披露模式,构建契合我国市场发展实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以此构建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