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简介
期刊名称: 财经法学
创办日期: 2015年1月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
刊期: 双月刊
Email: caijingfaxue@126.com
国内统一刊号(CN): 10-1281/D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9206
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的资本市场法典编纂——兼论金融法的制定
郭锋;研究和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现代化,进行资本市场法典编纂,是解决当前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治本之策。资本市场法典编纂的基本逻辑,是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消费产品与金融投资产品、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进行区分,将资本市场法典定位为调整直接融资市场投资关系的法律,而将主要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间接融资市场交由其他金融法律调整。应当在区分广义金融法与狭义金融法前提下,将正在制定的金融法定位为金融现代化促进法,合理界分资本市场法典与金融法的调整范围,把资本市场排除在金融法规制对象之外。资本市场法典编纂应当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整合,重新系统性构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将金融投资产品作为基础概念,将私募纳入证券发行制度,重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优化整合多层次交易市场,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一体化法律制度。
论美元稳定币的挑战、监管竞争与中国方案
邓建鹏;美国《GENIUS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数字货币竞争进入规则重塑阶段。与欧盟MiCA法案及我国香港特区《稳定币条例》等相比,美国《GENIUS法案》通过美元—稳定币—美债闭环,实现了美元国际主导权的数字化延伸。当下主流稳定币实质是价格与美元大致一比一可兑换的美元稳定币,并在跨境支付、资本流动、货币政策传导等领域对中国金融安全与货币主权形成潜在挑战。对此,我国可调整监管理念,采取构建主权货币防火墙、离岸人民币稳定币体系、穿透式监管科技平台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协同生态等具有实践价值的方案,以香港为战略支点,分阶段推进离岸人民币稳定币试点和实践,联合“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构建多边稳定币联盟,同步完善链上资金监测与立法保障,为数字时代人民币国际化开辟新路径,服务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货币主权。
论区块链数字货币监管的理念重塑与路径调适
马永强;我国现行的禁止式区块链数字货币监管模式与“无币区块链”产业政策,体现出强家长主义的理念导向。该模式虽在特定时期有效控制了金融风险,但其过渡性特征亦暴露出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国际监管格局深化以及新兴数字经济业态对“币链融合”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其可持续性与适应性面临挑战。强家长主义的规制方式忽视了区块链数字货币在驱动数字经济创新、构建新型信任机制及完善数字治理结构中的价值,可能制约我国在新兴数字经济领域的探索与产业升级,亦存在削弱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博弈中的话语权的风险。因此,应引入弱家长主义的监管理念以重塑现有区块链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探索适应新兴数字经济实践的差异化监管路径。可在新兴数字经济领域例外性地调整现有监管政策,设计精准化的监管框架以保障差异化监管路径的落地,并夯实金融风险防控制度,以形成更具稳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监管路径。
国家间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孔庆江;国家间的数字贸易争端与传统贸易争端不同,具有易发性、复杂性、规则滞后性等特征。当前传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框架虽能够适用于国家间数字贸易争端的解决,但却无法契合其特殊需求,在争端解决管辖权确定、争端解决规则适用、执行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有效处理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新型争端。在此背景下,构建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可以考虑以持续推进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内诸边协定谈判的方式,带动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可以考虑将区域性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构建与完善WTO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全球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现状、困境及纾解
漆彤;相比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及其争端解决具有明显不同的性质与特征。WTO争端解决机制因规则滞后和适用性不足而作用受限,区域贸易协定虽尝试构建新规则,但缺乏协调性和强制力,难以形成统一框架。当前,数字贸易争端陷入“规则真空”与“机制失灵”的双重困境,如何构建高效、公平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数字贸易的特殊性,设计具有差异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必要性,这一机制既要适当体现数字纪律的规则约束性,也应兼顾数字经济规则发展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在数字贸易领域实体规则尚未统一的情况下,采取争端解决程序法先行的路径,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必要性。WTO多边机制与RTA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各具利弊,多元化是目前现状,多边化是未来方向。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石佳友;刘思齐;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诉讼
菲利普·韦勒;万方;在美国联邦刑法中,合规计划被规定为影响犯罪企业刑事诉讼与刑罚裁量的法定因素,广泛应用于企业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实践中,考虑到合规计划在企业刑事量刑活动中产生的问题,许多法学评论家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允许企业将合规计划作为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鉴于替代方案的固有缺陷,本文提出完全删除《联邦量刑指南》"有效合规计划"的规定,并探讨删除合规计划的术语后如何增强企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丁道勤;数据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数据权属是数据利用和流通及数据产业化的逻辑起点,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数据价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对数据质量、安全责任的划分。为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应当建立数据二元所有权,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两者对应不同的权属。基础数据是最本源的数据,即所有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基础数据。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提供者,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资产权属的基本原则。增值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网络用户从事各种活动进行搜集整理等增值处理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基于基础数据进行加工编辑分析而产生的增值数据所有权。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中审计人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限缩
缪因知;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信息输出的不独立性、信用输出的独立性和责任承担的不独立性。我国《证券法》对审计人设定了基于积极防范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这种责任模式重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仅在知情、实质性地参与虚假陈述时承担责任的模式。当发行人和审计人存在实施虚假陈述的共同故意,或一为故意一为重大过失时,应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若审计人只存在轻微的过失,可以仅就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审计人过错的认定应与勤勉尽责认定的层次性逻辑具有一致性。《审计赔偿规定》将"应当知道"违法而未指明的行为视为"明知",是在程序而非实体意义上的审计人主观状态推定。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是对过失性的审计程序不当行为的轻重缺乏衡量。审计人过错应当避免从虚假陈述的结果简单倒推。多种原因可能导致勤勉尽责的审计人未能在事前发现不实会计信息。应当坚持基于过错轻重区分的责任模式,审计人责任仍需坚持前置程序,并在过失时合理限缩为部分补充责任。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石佳友;刘思齐;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
刘斌;面对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所产生的问题,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改采了限期认缴制,并引入了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等规则予以完善。《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款简明扼要,涵盖了加速到期条件、请求权主体、出资财产入库公司等三重面向。本条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的价值判断,实质上系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衡量安排,以公司利益为该制度构建的基点和本旨。该利益衡量方案契合公司法的价值体系,在构成上包括三项旨意:以停止支付而非支付不能为加速到期标准;以公司资本需求为本位允许公司要求加速到期;以入库规则为通道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在规范适用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衔接董事催缴义务和催缴失权制度,可以协同保障公司的资本需求和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侯东德;韦雅君;基于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表现出的不适应性,公司经济属性的主导及其存在的短期主义行为和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当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制度短板和实践缺憾。ESG的内涵与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并在新发展理念的引导下逐渐实现外延的拓宽,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和适用应当进行“本土化”调试与创新。据此,应通过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兼适当包容的披露模式,构建契合我国市场发展实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以此构建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发展。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王利明;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双碳”背景下我国绿色证券市场ESG责任投资原则构建论
季立刚;张天行;ESG责任投资原则以现代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及经济负外部性理论为基石,促使投资价值评估从以利润回报指标为核心向融合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多维价值与多维指标体系转化,并以信息披露、量化评估、投资策略指引等为主要实施路径。在国际、区域、国别层面,虽ESG责任投资拥有不同模式、不同特点,但其遵循共同的理念和原则,其标准体系及治理框架亦日渐成熟。我国绿色证券市场ESG责任投资原则的实施较晚,但其关注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等价值取向已被广泛认同。结合域外实践进程,并基于我国绿色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应将ESG责任投资理念与原则更深地融入绿色证券市场建设中,通过努力培育绿色证券市场投资主体、优化绿色金融资源配置、完善上市公司ESG治理,构建完善的绿色证券市场ESG责任投资原则、制度,从而释放我国绿色证券市场发展的巨大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