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简介
期刊名称: 财经法学
创办日期: 2015年1月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
刊期: 双月刊
Email: caijingfaxue@126.com
国内统一刊号(CN): 10-1281/D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9206
刑事诉讼罚没财物“实物缴库”问题研究
陈卫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罚没财物需要经过法定拍卖、变卖措施转化为等额人民币的形式后,才可以依法上缴国库。由于罚没财物存在形式多样、权属模糊等情形,一律以人民币形式进行上缴的方法确有诸多难题。“实物缴库”模式是传统现金缴库的重要补充,其强调在保持财物原始形态的基础之上,原封不动地移交至财政机关进行妥善管理,由司法机关与财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公私利益的妥善分配与罚没财物价值利用的最大化。“实物缴库”并非只是简单地实现财物管理权的转移,还事关审前阶段涉案财物管理与事后司法机关协助。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分别在财法合作的前端管理与财物缴库的后端处置方面进行了先期探索,但在试点中仍然暴露出规范体系结构性缺陷、处置权归属界限模糊、前后端衔接机制不畅等难题。为了构建高效规范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实物缴库与现金缴库协同的二元处置模式,并系统性构建公、检、法、财多主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权责明晰的财物处置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化构建
申育冰;在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化与法治化亟待推进。数字时代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形态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涉案财物界定模糊、处置失范的实践困境。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重人身权、轻财产权”的倾向,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仅被视为侦查手段,未形成独立、体系化的对物强制措施,进而导致实践中规范零散、程序依附、权利救济不足等问题突出。为此,有必要在既有对人正当程序之外,构建独立且系统的对物正当程序,明确相关措施的临时保全属性,强化程序参与、比例原则与刚性期限约束。在制度构建层面,可于《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对物强制措施”专节,完善司法审查与检察监督机制,并借助信息化手段与社会化参与提升处置透明度与效率,从而在实质意义上保障财产权。
低空飞行规制资源效率与安全协同式配置体系研究
王锡柱;在低空经济发展中,低空飞行效率与安全存在一定张力,但两者的张力可通过科学配置规制资源予以缓解。低空飞行风险变动频繁,可利用规制资源亦不断迭代,这对规制资源配置路径提出了新要求。敏捷治理可为低空飞行规制资源配置提供理论支持,构建以效率为导向、以安全保障能力为评判标准、区分资源限定与持续供给状态的双梯度资源配置体系。在资源限定梯度下,动态调整现有规制资源利用结构,既能避免飞行风险失控,又能避免安全保障资源被闲置。若安全保障资源存在富余,则可以进一步提升飞行效率;若飞行风险超出安全保障资源的风险应对能力,则应暂停放松规制,但仍需完善安全保障能力以提升飞行效率。在资源持续供给状态下,需丰富规制资源供给类型,根据不同规制资源功能定位、供给成本、供给时间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结构,统筹好效率与安全。
低空空域经营权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实现
刘冲;为满足对低空空域高效利用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在城市低空等高风险空域建立低空公共航路等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高风险空域的低空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典型的“俱乐部物品”性质。从技术与产业逻辑的角度考虑,对于低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而言,政府特许经营是最为合理的政策路径。低空空域经营权并非逻辑推演的结果,而是产业政策的产物,其本质是通过低空信息基础设施对特定空间范围的低空空域进行排他性运营、管理的权利,是政府对权利人投资、建设和运营低空信息基础设施所支付的对价。低空空域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是“收费权”“排他性运营权”和“飞行活动管理权”所组成的权能体系。
碳汇交易机制嵌入生态环境修复体系的法理基础与制度调适
余珊珊;碳汇交易是通过契约形式开展的减排信用指标买卖行为,因其具备降碳、增汇的功能,被引入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实践。然而,碳汇交易的客体法律性质不清、适用于生态修复的法理基础不明,使认购碳汇面临合法性困境,也引发了“以碳代罚”“花钱买刑”的担忧。基于碳汇产品的特性,碳汇交易具有弥补期间损失、丰富生态修复工具、突破“损害者担责”局限的生态修复功能。碳汇权的准物权属性、碳汇交易机制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嵌入性”关系,为认购碳汇适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在司法路径下,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措施适用于生态环境案件;在行政路径下,类比行政代履行,认购碳汇可视为一种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性立法或司法解释实现认购碳汇的规范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理论冲突
邓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发了学界的诸多关注和讨论。其试图体系化的努力,过早地将对新法的理解固定化。在文字的表述中,存在着诸多缺憾和不足。规则的表述当然可以不断地优化,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也是如此。但现行文本,存在着对公司理解的理论错位和不足,也没有很好地基于中国公司的实践对立法条文进行解释。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分别可以界定为:如何理解民商合一;公司究竟应当被理解为集合财产还是合同连接体;在限期认缴资本制度下,股权是否仍可被视为单纯的权利;商法学界所采用的组织法表述,能为规则的制定提供何种理论指导;对于公共性较强的上市公司、监管性公司及国有企业的处理,尚未形成充分区分,亦需要进一步考虑公共性相对较弱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公司。同时,具体的规则表述也存在着诸多细节问题。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丁道勤;数据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数据权属是数据利用和流通及数据产业化的逻辑起点,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数据价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对数据质量、安全责任的划分。为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应当建立数据二元所有权,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两者对应不同的权属。基础数据是最本源的数据,即所有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基础数据。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提供者,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资产权属的基本原则。增值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网络用户从事各种活动进行搜集整理等增值处理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基于基础数据进行加工编辑分析而产生的增值数据所有权。
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诉讼
菲利普·韦勒;万方;在美国联邦刑法中,合规计划被规定为影响犯罪企业刑事诉讼与刑罚裁量的法定因素,广泛应用于企业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实践中,考虑到合规计划在企业刑事量刑活动中产生的问题,许多法学评论家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允许企业将合规计划作为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鉴于替代方案的固有缺陷,本文提出完全删除《联邦量刑指南》"有效合规计划"的规定,并探讨删除合规计划的术语后如何增强企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石佳友;刘思齐;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程啸;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在人格权编系统地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该制度最主要的创新与发展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将之界定为人格权益;第二,区分私密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明确私密信息的保护中隐私权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适用关系;第三,统一使用"处理"涵盖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实现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加工、使用、提供和公开等行为的全面规范;第四,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充分实现对自然人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第五,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有助于很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的协调。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石佳友;刘思齐;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
刘斌;面对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所产生的问题,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改采了限期认缴制,并引入了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等规则予以完善。《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款简明扼要,涵盖了加速到期条件、请求权主体、出资财产入库公司等三重面向。本条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的价值判断,实质上系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衡量安排,以公司利益为该制度构建的基点和本旨。该利益衡量方案契合公司法的价值体系,在构成上包括三项旨意:以停止支付而非支付不能为加速到期标准;以公司资本需求为本位允许公司要求加速到期;以入库规则为通道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在规范适用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衔接董事催缴义务和催缴失权制度,可以协同保障公司的资本需求和公司利益。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王利明;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侯东德;韦雅君;基于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表现出的不适应性,公司经济属性的主导及其存在的短期主义行为和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当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制度短板和实践缺憾。ESG的内涵与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并在新发展理念的引导下逐渐实现外延的拓宽,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和适用应当进行“本土化”调试与创新。据此,应通过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兼适当包容的披露模式,构建契合我国市场发展实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以此构建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发展。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