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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 No.68 53-68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制度缺漏及因应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4年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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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823/j.cnki.10-1281/d.2026.02.007
投稿时间: 2025-10-09
投稿日期(年): 2025
修回时间: 2025-12-31
终审时间: 2026-01-06
终审日期(年): 2026
审稿周期(年): 1
发布时间: 2026-03-15
出版时间: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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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长期面临供给清单模糊、安全风险突出、流通机制不畅等问题。《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明晰公共数据“底账”,强化安全监管,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然现行登记制度仍存有缺漏亟待补足。就登记主体与客体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应推动从“权利人视角”向“数据属性视角”的转型,以数据客体为核心明确登记义务,并完善登记主体激励与责任机制。就登记机构形式审查难以防控实体风险的缺陷,可妥当利用现行规范的预留接口,将实质审查要素嵌入形式审查框架,借由市场化机制提升审查专业性。就登记效力的公益性与公信力统筹不足的局限,应明确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完善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认定机制。就安全保护义务界定模糊的问题,须明确登记机构为义务主体,其义务性质属于《数据安全法》等立法所确立的特定行为规范,而非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并结合安全保护义务对象,从防范数据污染与系统不可用风险方面细化义务内容。最后,应推进现行登记制度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制度的内部衔接,加强与非公共领域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外部协同,共同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及登记体系的构建。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public data have long faced issues such as vague supply inventories, prominent security risks and inefficient circulation mechanisms.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Data Resources aims to clarify the“base account”of public data, strengthens security supervision, and promotes compliant and efficient data circulation.However, the current registration system still has gap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Regarding 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registration subjects and objects, there should be a shift from a“right-holder perspective”to a“data-attribute perspective”,with data objects as the core for clarifying registration obligations, and an improvement in incentive and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s for registration subjects.As for the deficiency that formal review by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is insufficient to prevent substantive risks, existing regulatory provisions can be utilized to embed substantive review elements within the formal review framework, leveraging market-based mechanisms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ism of reviews.With respect to the insufficient integration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credibility in the effectiveness of registration, the presumptive effect of the registration ledger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mechanisms for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llaborative recognition should be improved.Regarding the ambiguous definition of security protection obligations, it is essential to specify that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is the obligated entity.The nature of its obligations falls under specific behavioral norms established by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Data Security Law, rather than traditional security guarantee obligations.Furthermore, the content of these obligations should be detailed across three dimensions: data integrity, system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mpliance.Finally,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enhance the internal alignment of the current registration system with public data open access, sharing, and authorized operation systems, while strengthening external coordination with data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s in non-public domains.Together, these measures will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a nationally integrated data factor market and a unified registration system.

参考文献

[1]数据资源具有质量差异大、流动速度快、场景依赖度高等特性。因此供给问题包括数据资源的质量供给不适配与场景供给不适配两个方面。参见张夏恒、刘彩霞:《数据要素推进新质生产力实现的内在机制与路径研究》,载《产业经济评论》2024年第3期,第176页。

[2]参见吕指臣、卢延纯:《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的全链路建设框架》,载《宏观经济管理》2024年第9期,32页;刘伟、孟涛:《数据资源的多维探析:必然性、属性、现实约束及研究展望》,载《资源科学》2025年第6期,第1172页。

[3]国务院2024年度有关数据资源利用的审计报告内容显示,其重点审计的18省市依旧呈现数据资源底数不清、共享应用存在梗阻的问题。参见《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网2025年6月26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6_446155.html,2025年12月30日访问。

[4]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困境的根源在于调节机制失灵与数据本身的离散化特质。前者在于责权利效机制的不健全与不统一以及政府传统响应式管理机制的影响,后者体现为控制数据的各主体不连通、数据生命周期内的各主体不联合。参见黄尹旭:《培育一体化公共数据市场的法律治理转型》,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6期,第15页。

[5]基于数据价值链理论,公共数据“双链”包括公益价值链和盈利价值链,理想状态下,二者应当呈现出并存互补与此消彼长的平衡关系。参见欧阳日辉等:《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冲突及其应对》,载《中国流通经济》2025年第1期,第50页。

[6]参见张素华、邓鹏:《数据产权统一登记体系的探索与制度构建》,载《电子政务》2024年第12期,第28页。

[7]参见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合国家信息中心等:《〈全国公共数据运营发展报告(2024-2025)〉正式发布:我国公共数据运营迈入规范有序发展阶段》,https://www.cstc.org.cn/info/2535/256165.htm,2025年12月30日访问。

[8]参见张素华:《论数据持有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第6页。

[9]参见王年:《公共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载《东方法学》2025年6月10日,https://doi.org/10.19404/j.cnki.dffx.20250609.009,2025年12月30日访问。

[10]参见《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网2025年06月26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6_446155.html,2025年12月30日访问。

[11]参见《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5条;《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8条;《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2条;《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6条。

[12]参见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2002)》,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6A19A2B9097E0AE7677B37513C2C2177,2025年12月30日访问。

[13]参见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重庆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2.0(试行)》,https://www.cqca.edu.cn/uploadfile/ueditor/file/202308/1691897739c822d4.pdf,2025年12月30日访问。

[14]以武汉市为例,首期在卫生健康领域开放诊疗数据脱敏分析权限,在普惠金融领域开放企业信用数据接口,同步建立授权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参见武汉市数据局官网,https://home.wuhan.gov.cn/mtbd/202410/t20241030_2477040.shtml,2025年12月30日访问。

[15]参见武腾:《数据授权中的管理权研究》,载《当代法学》2025年第3期,第36页。

[16]参见朱富强:《逐利行为、市场外部性与社会困局---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及其问题》,载《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1期,第2页。

[17]参见[美]迈克尔·斯彭斯:《市场信号传递:雇佣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及相关筛选过程》,李建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

[18]参见宋宪萍:《数据资本的利润来源及其极化效应》,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5期,第133-144页。

[19]也有学者认为,数据作为信息资源,并非天然是商品,只是特定的数字社会关系才让它成为商品,并使它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参见赵秉元、徐信予、李振新:《数据要素流通的经济本质、治理困境与制度破局》,载《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第137页。

[20]在数据管理组织研究中,有学者也将此类主体归为利他型组织,其管理数据事务往往不具有利己目的,而是基于公益目的行使数据管理权。参见武腾:《数据授权中的管理权研究》,载《当代法学》2025年第3期,第38页。

[21]参见《全国公共数据运营发展报告》编写工作组:《全国公共数据运营发展报告(2024-2025)》,https://www.kdocs.cn/l/cpIJ0bxd38b3,2025年12月30日访问。

[22]参见赵檀:《基层“数据形式主义”:表现、成因与治理》,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第83页。

[23]参见卢延纯、吕指臣:《贯彻落实公共数据资源价格政策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1期,第47页。

[24]参见李海舰、唐跃桓:《数据财政的基本框架、运行模式与实施路径》,载《改革》2024年第6期,第11页。

[25]参见《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重庆市政府关于数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载微信公众号“重庆发布”2025年11月28日。

[26]参见包涵川、郭鑫:《从“强激励”到“有效激励”:中国政府部门运行的调适性逻辑研究》,载《新视野》2024年第6期,第119页。

[27]参见章贵桥:《政府会计职能拓展与行政成本均衡管理》,载《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249页。

[28]参见高圣平、孙玉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属性与责任承担》,载《江苏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第130页。

[29]参见王克稳:《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法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期,第72页。

[30]参见尹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第54页。

[31]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32]参见《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12条;《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7条;《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10条。

[33]在数据登记主管部门把握准入资格和监督措施的前提下,将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实质审查报告作为登记审查事项的做法在数据产权登记领域具有一定实践基础。例如《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厦门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34]参见李东民:《确权背景下数据产权的变动规则研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第145页。

[35]参见张素华:《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第67页。

[36]参见张素华、王年:《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法理基础及实现路径》,载《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第146页。

[37]参见孙莹:《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25年第1期,第152页。

[38]参见李祎恒、申松:《论数据“三维权利链”的确权模式》,载《江苏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第141页。

[39]以公共数据持有权为例,依据《国有资产法(草案)》第9条和第18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加强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同时接受履行所有权人职责主体的管理与监督。

[40]各地实践亦普遍遵循这一观点。参见《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条;《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7条;《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等。

[41]参见吴双:《论虚拟空间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适用》,载《北方法学》2025年第1期,第52页。

[42]参见陈芳:《虚拟空间之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视角》,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72页。

[43]参见周友军:《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扩张》,载《法学》2008年第2期,第97页。

[44]参见孙益武:《论元宇宙与智能社会法律秩序调整》,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第45页。

[45]参见王磊:《〈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评注》,载《法学家》2025年第3期,第177页。

[46]参见冯术杰:《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196页。

[47]参见程啸:《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第72页。

[48]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24页。

[49]参见曹凡:《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构建》,载《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2期,第81页。

[50]参见赵精武:《论聚合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第123页。

[51]参见李夏旭:《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第174页。

[52]参见仇蓉蓉、岳文玉:《学术信息云存储中的安全需求与保障策略研究》,载《情报资料工作》2019年第6期,第38页。

[53]例如《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规定,登记主体在进行公共数据资源首次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样例数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也提到,登记申请人需要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样本,以供审查环节中对数据资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54]参见苏宇:《公共数据污染的法律治理》,载《交大法学》2025年第2期,第52页。

[55]See Chanseok Park&Mark Leeds,A Highly Efficient Robust Design under Data Contamination,93Computers&Industrial Engineering 133(2016).

[56]参见《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

[57]参见《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

[58]参见迪莉娅:《论我国政府数据深度开放的产生背景、特点与发展策略》,载《情报资料工作》2024年第4期,第96页。

[59]参见《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网2025年06月26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6_446155.html,2025年12月30日访问。

[60]参见彭錞:《论政务数据共享的推进与边界》,载《交大法学》2023年第6期,第63页。

[61]参见黄汇、尹鹏旭:《公共领域视野下的数据共享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第68页。

[62]参见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发展洞察(2025年)》,https://mp.weixin.qq.com/s/N34vWvWoQd9NL6u0Ogqlzw,2025年12月30日访问。

[63]参见张素华:《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第67页。

[64]同上注,第70页。

基本信息:

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6.02.007

中图分类号:D922.1;D922.16

引用信息:

[1]邓鹏.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制度缺漏及因应[J].财经法学,2026,No.68(02):53-68.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6.02.007.

基金信息:

2024年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的阶段性成果

投稿时间:

2025-10-09

投稿日期(年):

2025

修回时间:

2025-12-31

终审时间:

2026-01-06

终审日期(年):

2026

审稿周期(年):

1

发布时间:

2026-03-15

出版时间: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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