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2, 02, No.44 130-145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19BFX154)的阶段性成果。
邮箱(Email):
DOI: 10.16823/j.cnki.10-1281/d.2022.02.011
投稿时间: 2021-04-11
投稿日期(年): 2021
修回时间: 2021-09-22
终审时间: 2021-11-16
终审日期(年): 2021
审稿周期(年): 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出版时间: 2022-03-15
移动端阅读
摘要:

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或者可以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除了内幕交易的可独立抗辩事由之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提出了种类繁杂的不可独立抗辩事由。中国证监会为了证明和说理的需要,承担着一定的辩驳压力。通过对比国外关于可独立抗辩事由的监管制度、观察中国证监会2004年至2020年对内幕交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归纳出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抗辩事由的具体形态,总结其抗辩效力、判断因素,并探寻内幕交易证券执法所存在问题,为证监会提供应对思路。此外,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针对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所遇到的困境和不足,建议细化可独立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定、建立典型案例公布制度、明确证券执法证明标准和推定规则、提高听证程序的合规性。

Abstract:

The defense of insider trading refers to the reason that the party does no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insider trading or can reduce or exempt the liability.In addition to the independent defense of insider trading, insider trading actors also put forward a variety of non-independent defense.In order to prove and justify,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CSRC) bears infinite pressure of refutation.By comparing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justifications abroad, observing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on insider trading case made by CSRC from 2004 to 2020 and the empirical analysis about them, we can sum up the concrete forms of defense, summarizes its defense force, judgment factors, existing problems, explore the insider trading 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 and provid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CSRC.In addition,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empirical research and in view of the difficulties and deficiencies encountered by the CSRC in the supervision of insider trading, it is suggested to refine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 of independent defences,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publishing typical cases, clarify the standard of 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 proof and presumption rules, and improve the compliance of hearing procedures.

参考文献

(1)参见蔡奕:《内幕交易特殊行为的形态分析》,载《证券法苑》2011年第2期。

(2)“知悉说”认为行为人知悉了内幕信息,并实施了相关证券的交易行为,便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中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采用了“修正知悉说”的观点。虽然欧盟和英国的立法明确了“利用说”的观点,即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后,还要求当事人“利用”了内幕信息,但是“利用”行为较难取证,因此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仍偏向“修正知悉说”的观点。

(4)参见曾洋:《证券内幕交易的“利用要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夏雅丽、李婧:《论内幕交易主观要件的认定》,载《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曹理:《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页。

(5)参见楼秋然:《作为内幕交易责任阻却事由的预定交易计划:问题及其补救》,载《证券法苑》第26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51-272页;齐萌:《内幕交易中的预定交易计划抗辩事由研究》,载《财经科学》2016年第9期;刘成墉:《内幕交易免责抗辩事由之探讨》,载《铭传大学法学论丛》2011年第15期;Stanley Veliotis,Rule 10b5-1 Trading Plans and Insiders’ Incentive to Misrepresent,47 American Business Law Journal,313(2010);Jesse M.Fried,Insider Abstention,113 Yale Law Journal,491(2003).

(6)参见朱庆:《论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及其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朱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与豁免探讨》,载《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第4期;Matthew J.Gardella,New SEC Rules for Stock Repurchases,18 Insights,19(2004).

(7)参见蓝威:《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抗辩事由——以安定操作抗辩为中心》,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6期;张保华、李晓斌:《欧盟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与立法实践》,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1期;程啸:《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Frank H.Easterbrook,Daniel R.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89-117.

(8)参见顾功耘:《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刘宪权:《论内幕交易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曾洋:《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识别的理论基础及逻辑展开》,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李激汉:《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确定之构想》,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

(9)参见前引[2],蔡奕文。

(10)参见蔡奕:《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学实证分析——来自31起内幕交易成案的统计分析》,载《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第7期。

(11)参见彭冰:《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初步研究》,载《证券法苑》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12)我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主要集中于证监会,各地证监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极少,故本文所统计的案例只包括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案例,不包含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案例。

(13)参见前引[6],齐萌文。

(14)参见森田章:《公开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1页。

(15)参见刘道远:《创业板市场强制做市商法律制度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6)参见英国《市场行为准则》第1.3.6条。

(17)参见张保华、李晓斌:《欧盟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和立法实践》,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1期。

(18)参见谢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刑法解释与实践适用——“老鼠仓”抗诉案引发的资本市场犯罪司法解释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19)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际滨、黄文峰)》(证监罚字[2010]29号)。

(20)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家守、朱莉丽、周晓丹、肖传健)》(证监罚字[2012]24号)。

(21)参见刘宪权:《论内幕交易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

(22)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伟业)》(证监罚字[2017]36号)。

(23)证监会官网显示:如果内幕信息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或者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或者被一般投资者普遍知悉或理解,就可以判定该信息丧失了非公开性。参见《〈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认定的法条解读》,载http://www.csrc.gov.cn/pub/guangdong/xxfw/tzzbhfwzx/fwzxcjwtjd/201307/t20130710_2304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25日。

(24)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远斌)》(证监罚字[2011]57号)。

(25)参见前引[25]。

(26)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浩明、杨赤忠等5名责任人)》(证监罚字[2013]59号)。

(27)参见缪因知:《光大证券事件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之合法性质疑》,载《法学》2014年第1期;陈洁、曾洋:《对“8·16光大事件”内幕交易定性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28)在本案中证监会并未直接在行政处罚书中对追诉时效的抗辩详细阐述,而是在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证监会对追诉时效的抗辩事由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236号行政判决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益武、李介苗、李焕红)》(证监罚字[2014]59号)。

(29)参见前引[29]。

(3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要旨认为,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违反“先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的基本程序规则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而可被撤销。参见“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为了完善程序合法性,证监会从2003年便开始确立实施“查审分离”的改革,其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将案件的审理从稽查部门抽离,改变以往调查与审理案件均为同一部门管理的做法,在保障当事人申辩权等程序合法性方面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21年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审理的程序,但是仍存在有待改善之处。比如,《组成办法》第10条第5款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负责主持听证程序,但第2条第3款却规定该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负责人担任。这便使得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行政地位可能高于甚至间接领导稽查部门,难以发挥审查部门和稽查部门相互独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查审分离”的原则,阻碍了听证主持人中立性和当事人申辩权的实现。

(31)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国明)》(证监罚字[2020]45号)。

(32)参见陈洁:《内幕交易事实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其规制——以内幕交易“知悉”要件的推定为视角》,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6期。

(33)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罡)》(证监罚字[2015]4号)。

(34)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岳峰、谢均云)》(证监罚字[2020]57号)。

(35)参见冯俊伟:《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36)参见前引[33],陈洁文。

(37)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麒诚、杨涛)》(证监罚字[2018]55号)。

(38)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平)》(证监罚字[2019]21号)。

(39)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越)》(证监罚字[2020]14号)。

(40)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庄坚毅、王建辉、高金花、邹建平、章敏芝、周星夫)》(证监罚字[2012]37号)。

(41)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琳杰、覃炳辉)》(证监罚字[2012]55号)。

(42)参见苏力:《弱者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切入》,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43)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邱颖)》(证监罚字[2017]67号)。

(44)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等6名责任人员)》(证监罚字[2017]66号)。

(45)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恩荣、张云三)》(证监罚字[2017]88号)。

(46)当事人还提出过非以牟利为目的而交易的抗辩事由,但该种抗辩事由提出的人数很少且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不在文中赘述。

(47)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烽、黄慧红)》(证监罚字[2020]51号)。

(48)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华基金会、任晋阳、梁范栋)》(证监罚字[2011]56号)。

(49)根据A股、H股交易规则,最低单次交易100股,最低股价为0.01元。假设,内幕信息公开前0.01元每股,最低单笔交易1元(不包含手续费、税费),在内幕交易重大利好信息公开后股价连续涨停板到100元每股抛售,获利9999元。因此,即便按照最低的交易标准来考虑,内幕交易者也可能获得高额的回报。

(50)参见前引[46]。

(51)See Huang Hui,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Insider Trading Law in China,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p.247.

(52)参见前引[6],刘成墉文。

(53)参见宋随军、梁凤云:《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89-493页。

(54)参见前引[11],蔡奕文。

(55)参见前引[33],陈洁文。

[1]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明海、李晖)》(证监罚字[2020]6号)。

基本信息:

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2.02.011

中图分类号:D922.287

引用信息:

[1]齐萌,刘博.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J].财经法学,2022,No.44(02):130-145.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2.02.011.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19BFX154)的阶段性成果。

投稿时间:

2021-04-11

投稿日期(年):

2021

修回时间:

2021-09-22

终审时间:

2021-11-16

终审日期(年):

2021

审稿周期(年):

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出版时间:

2022-03-15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
检 索 高级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