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学

财经法治热点:数字法治研究

  •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程啸;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保证其输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技术上的控制力与法律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输出是提供者自身所实施的行为。提供者并非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能援引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免除责任,而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针对其名誉被涉及的用户的内容输出不构成发布行为,其输出的内容只有为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悉时,该内容的输出才构成发布行为。该类输出内容既包括事实陈述,也包括意见表达,提供者可以主张真实性抗辩与公正评论抗辩。提供者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过失的判断,应当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的义务适用违法视为过失规则;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符合法定要求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根据《民法典》第998条的动态系统论与第1026条列举的考虑因素,按照侵害行为发生时的技术发展水平来认定提供者是否具有过失。

    2026年02期 No.68 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5K]
  • 网络时代稳定币的货币地位与规范研究

    刘少军;

    具有信用价值的货币是不需依靠实物而存在的特种财产。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它不仅在表现形式上主要由证券和账簿转化为电磁记录,甚至在发行主体、流通方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革。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服务于虚拟资产交易的私人货币或称约定货币不断出现。特别是在美国颁布《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我国香港地区颁布《稳定币条例》以来,学术和实务界对此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也专门召开了“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就法学而言,只有严格界定网络时代货币的性质、认真分析各类货币的优势与不足,才能准确地认识稳定币的货币地位。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它的禁止与许可、发行与流通、救助与融通等规范。稳定币不可能成为未来社会的主要货币,只可能作为法定体系货币的特定补充。同时,必须对其规定严格的发行与流通、救助与融通规范。否则,非常可能产生信用危机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2026年02期 No.68 22-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1K]
  • 论作为独立财产保护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以“AI模型保护第一案”为切入点

    廖慧姣;

    参数为模型开发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利用机器训练而形成的“机器知识载体”,因其“价值性”“可支配性”“非物质性”“知识载体性”以及“非人类符号性”构成了一类新型的知识财产对象。开发者所投入的培育劳动为参数的价值之源,为防止市场失灵应当为参数配置财产保护的激励机制,从而于制度层面实现公共安全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现有保护框架无法妥当安置参数,亟待独立的财产保护路径。通过借鉴知识财产模块的制度设计,可为参数配置一套排他权保护规则。参数的排他权应归属于对“机器知识”增量价值做出决定性贡献的开发者,保护边界仅限于以参数为直接对象的知识迁移行为,包括获取与使用行为。为平衡创新、安全等多元公共利益,参数排他权应以10年保护期为限,并允许“科研、评价与安全评估目的”的反向工程。

    2026年02期 No.68 36-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0K]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制度缺漏及因应

    邓鹏;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长期面临供给清单模糊、安全风险突出、流通机制不畅等问题。《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明晰公共数据“底账”,强化安全监管,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然现行登记制度仍存有缺漏亟待补足。就登记主体与客体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应推动从“权利人视角”向“数据属性视角”的转型,以数据客体为核心明确登记义务,并完善登记主体激励与责任机制。就登记机构形式审查难以防控实体风险的缺陷,可妥当利用现行规范的预留接口,将实质审查要素嵌入形式审查框架,借由市场化机制提升审查专业性。就登记效力的公益性与公信力统筹不足的局限,应明确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完善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认定机制。就安全保护义务界定模糊的问题,须明确登记机构为义务主体,其义务性质属于《数据安全法》等立法所确立的特定行为规范,而非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并结合安全保护义务对象,从防范数据污染与系统不可用风险方面细化义务内容。最后,应推进现行登记制度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制度的内部衔接,加强与非公共领域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外部协同,共同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及登记体系的构建。

    2026年02期 No.68 53-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1K]

专论

  • 论投资风险对赌条款效力的二元论裁判思维: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体系化

    刘俊海;

    畸形对赌模式削弱公司核心竞争力,扼杀企业家精神,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权益,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设计的对赌条款效力规则存在缺憾。一是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赌裁判规则分置割裂,二是确立了非上市公司及其双控人对赌一概有效论与上市公司及其双控人对赌一概无效论,三是忽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一体敬畏资本维持原则的同质性,四是忽视了双控人的同质性。为兴利除弊,建议确立对赌条款二元论裁判规则体系:一是确认公司对赌之债无效,二是适度放开双控人对赌之债。建议同步激活针对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行为的行政监管与信用约束。为培育耐心资本、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议将双控人的无限对赌责任条款转型升级为有限对赌条款。从长远看,建议逐渐引导双控人对赌条款淡出历史舞台。

    2026年02期 No.68 69-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9K]
  • 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困境与出路

    张平华;

    我国《民法典》形成了“总分结合”的侵权连带责任体系,但仍存在如何看待连带责任的类型创新、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如何限定随意而成的“共同承担责任”等规范困境。从民商合一的宏观视野出发,确立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和类型序列,能够纾解多数人侵权类型创新给整体制度带来的压力,即:以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为“体”,有效防范连带责任的滥用;以商事领域普遍适用连带责任及意定连带责任为相辅之“两翼”,有限软化责任刚性;在“一体两翼”的宏观架构基础上,构建具备内在逻辑拘束力的多数人侵权类型序列。同时,立足体系化思维,综合适用漏洞填补、类推适用、扩张与限缩解释等各类法律方法。

    2026年02期 No.68 90-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0K]
  • 走向台前的相对所有权——兼及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

    曹相见;

    我国宋代形成的永佃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迄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作为所有权功能化的产物,它也完全可以与现代所有权理论通约。在比较法上,所有权的功能化可追溯到罗马法,后者虽然演化出了绝对所有权,但也存在以利用为中心的相对的所有权。所有权功能化在现代法上的复兴,呼唤相对所有权从幕后走向台前,后者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矛盾,是绝对所有权的必要补充。相对所有权可适用于团体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保留、信托等特定的个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存在功能与权能的相对分离,后者具有整体性、弹力性,并受前者制约。权能所有权的外部效力与绝对所有权无异,但功能所有权的对抗效力存在类型差异。所有制的本质即公有财产之归属,可为功能所有权所包容。公有制下的功能所有权具有层次性,但公法内容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2026年02期 No.68 107-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1K]
  • “内卷式”竞争治理中反垄断法的制度性回避与功能重构

    喻玲;

    “内卷式”竞争已成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其表现是买方市场力量通过生态控制将竞争压力系统性转嫁至供应链,竞争机制从“优胜劣汰”异化为“劣币驱逐良币”,本质是经济系统脱离社会价值约束的“制度脱嵌”,企业竞争从“谋道”转向“谋食”。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保护”机制,本应通过市场力量规制,将“脱嵌”的经济系统重新“嵌入”社会价值框架,但其在实践中却呈现出制度性回避特征。这根植于反垄断法应对“内卷式”竞争时的结构性失灵:法律系统对经济环境转型的适应滞后、理论范式固化导致的市场力量作用方向错配,以及结构耦合失调引发的法律适用系统性偏差。对此,需从反垄断法在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出发,推进从“完全竞争市场”到“有效竞争市场”的理论革新,并构建买卖兼顾的市场力量认定范式,从而实现以“社会价值”约束“资本逻辑”,抵御资本逻辑对社会秩序的侵蚀,纾解“脱嵌”导致的“逐底竞争”,为破解低质量发展困局、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2026年02期 No.68 125-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9K]
  • 商事逻辑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范式

    毛玲玲;

    合同诈骗罪的规范场域为商事交易关系而非简单的民事合意。基于此,应引入“商事理性人”作为贯穿性分析工具,将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断,转化为对客观行为是否显著违背商事理性的精细化、层次化实质审查,克服主观要件的推定证明易流于片面化、表面化的困境。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遵循商事风险分配的逻辑,构建动态判断模式,而不是苛求绝对理想的商业环境。应通过考察商业模式特征、合同目的落空、资金流向与用途、风险转化阻断行为等客观要素,容许出罪事由的存在,形成从商业风险、经济纠纷至刑事犯罪的梯次判断,准确界分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以市场机制优先、刑事手段补位的规制格局,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等市场经济基础,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

    2026年02期 No.68 141-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99K]
  • 《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条款的适用反思与要件重构

    李乔彧;

    在概念内涵模糊和收入普遍课征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偶然所得的解释适用从围绕射幸收入的具体展开逐步异化为作为实质性的兜底条款。此种异化适用的结果既无法满足形式法定之要求,又不符合公平课税之要求,故应秉持专项税目之定位重塑偶然所得的解释要件。具体而言,首先应以无对价收入作为该税目的收入外观标准,以实现该税目覆盖范围广泛性与概念内涵明确性的平衡,并明确划定该税目与其他八项税目的边界。其次,基于偶然所得的经济本质,应排除个人从以持续获取收入为目的的连续性行为中所取得的收入类型。最后,应从偶然所得的适用范围中剔除个人之间支付无对价收入的情形,后者的税法评价更宜由立法者予以另行明确。

    2026年02期 No.68 159-1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86K]

争鸣

  • 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司法规制的路径重构

    钱进;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金融审判意见》也不宜作为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司法规制的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利率市场化要求,逐渐放开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后,最高人民法院应慎重规制金融借贷利率。这既是对机构间职能划分的尊重,也源于司法机关缺乏金融借贷利率定价的专业能力。金融借贷综合年利率过高,往往是借款人违约后借期内利率叠加违约金所致,故法院宜区分借期内利率和违约金。对于借期内利率,法院应秉持司法谦抑原则,在例外情形下通过援引公序良俗条款宣告不合理的利率条款部分无效。至于调整违约金,法院具有较多的裁判经验,应结合动态要素对违约金进行合理酌减,违约金费率通常应高于借期内利率。

    2026年02期 No.68 176-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6K]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检视

    谢甜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是导致帮信罪案件激增的核心要素。该规则的形成整体上经历了“严格认定→推定→推定+综合认定→数量化→回缩”五个阶段。但将该规则错误定性为推定规则,导致了帮信罪主观明知内容泛化、《帮信罪解释》第11条的推定泛化与打击对象的不断泛化。三重泛化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展,演化出对单人单卡帮信、帮信的帮信、帮信的帮信的帮信的入罪情形,改变了帮信罪明知的构成要件,形成了以“被告人提供银行卡+银行卡内流入电诈资金”为要件的“倒果为因”认定模式。为此,在立法上应当澄清《帮信罪解释》第11条属于推论,并对帮信罪设置双层次的治理结构。在司法上,应当坚守底线证明,并强调经验法则在帮信罪明知认定中的作用。

    2026年02期 No.68 193-2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4K]

  • 《财经法学》征稿启事

    <正>为提高编校效率,加快稿件处理进度,来稿应符合下列要求:1.作者简介应包含姓名、所在单位、具体职称。不署任何兼职单位和职务。2.基金项目成果应保留项目名称及编号,致谢原则上不予保留。3.内容提要应能明确、客观地反映文章的主要内容与观点,文句连贯,长度以300字左右为宜,请勿写成文章结构介绍、自我评价或文章引言,内容提要中不要出现“本人”“本文”及类似表述。关键词3-5个。4.来稿注释应采用脚注形式,连续编号,注释序号置于标点符号之后。5.注释要完整规范,具体要求请见本刊官网。

    2026年02期 No.68 2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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